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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
 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总体思路和“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部署,我市商业、物资、粮食系统的国有小企业(简称国有商业小企业),特别是区(市)县的国有商业小企业,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途径,全面放开,彻底推向市场。通过多咱形式,将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现结合我市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渝委发〔1995〕26号《关于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商业系统中的市级国有商业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国有商办工业小企业。
  物资系统中的市级国有物资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物资企业。
  粮食系统中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小企业或门点。
  供销社系统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形式
  (一)股份合作制。将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企业可分块组建几个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整体或大部分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和其它法人、自然人,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保留国有资产的,国家可以参股,但不控股。
  (三)融资性租赁。将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企业职工,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产权的逐步让渡,暗权让渡完后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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