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务审计报告。指社会团体依照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在清理整顿中佃理财务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民社〔1997〕22号)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团体1995、1996年度财务(有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实地(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报送(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计后,,由受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1995年或1996年度的年检时已审事项的审计,但应按重民社〔1997〕22号文件的要求,补办未审事项的审计,同时按1996年或1996年度自行填报或委托原审计机构填制民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年度经费收支表》,并经原审计机构鉴证后,按民政部《关于审计报告的说明》要求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由编制部门直接确定其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及审行国家拨款、纳入预算管理范畴的社会团体免予审计,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须提交免于审计的有关证明材料。
5.本团体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6.有挂靠单位的社团,由挂靠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阶段(1997年8月下旬至9月):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审查社会团体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视具体情况,分别在社会团体填报的“清理整顿报告书”上提出保留、改、合并、撤销的具体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社会团体报送的全部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阶段(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重新换发登记证书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社会团体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按规定对社会团体作出审定结论,对作出具体结论的社会团体分别按以下程序实施审定意见:
1.对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社会团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换证手续。
2.对限期整改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转化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要求、期限(不得超守1998年1月),并函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的整改工作。
对应变更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报送的材料移交新认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由该部门在一月内提出具体意见后,再将社会团体的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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