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维持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分支机构或创办的实体疏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6.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7.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盯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发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对不明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对其停止活动,限期向登记管理机关自报有关情况和材料(主要包括组建日期、名称、住所、召集人、成员善和主要活动情况等),并自行解散。
2.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3.对依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4.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收缴其标志、印章、宣传物品和一切凭证,并监督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全市清理整顿的时限是:从发文之日起至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发文之日至8月中旬):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要求,在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对本团体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备并下列材料(均为一式四份),于8月2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其中由民政部和外省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在渝社团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之前,先将材料送市民政局审查。
1.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清理整顿报告书”。
2.现有资金证明。指截止本团体报送材料之日,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办公住所(联络地点)使用证明。须由该住所(联络地点)的所在权者出具,应载明:住所地址、邮编、电话、楼层、房间号、面积、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是否有偿使用(若系有偿,还需另附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