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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必须接受原登记管理机关或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牵头组织的检查、清理、整顿。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办、国办两个《通知》的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社会团体的不同情况,妥善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是检查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境外人员参加本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团体名称规范;
  3.有50个以上相以稳定的成员(团体或个人会员,基金会除外),其分布在本团体活动地域内;学术性社会团体的成员中还应有本学科带头人。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的,并符合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原则。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接受并通过年检。
  9.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有5万元以上资金(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10.符合上述要求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原审批的人民银行审查)。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社会团体须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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