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重”负责原则。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国办两个《通知》对社会团体确立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清理整顿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双重负责的原则。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以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将某些自身职能事项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按受托的权限对社会团体进行直接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管理的职责:负责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安排、召开研讨会、对外交往、接受资助、业务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安排进行管理。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负责指导所属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检查近几年的活动情况、审查申报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督促社会团体执行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决定事项。若所属社会团体有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与挂靠单位理顺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具体分工。
挂靠单位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责,协助精力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督促社会团体开展自查工作,初审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团体执行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审批、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依法相处违法和非法社会团体。依照职责范围,登记管理机关清理整顿工作中负责向社会团体下达清理整顿通知书、对社会团体应报材料及办理财务审计的事项作出规定、审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申报材料、向社会团体下达审定结论、指导和检查社会团体执行有关决定、受理社会团体完善有关手续的申报、审批。
(二)从严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都要对社会团体进行认真审查、从严把关,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
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市、区(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社团登记证书。通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
三、清理整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