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
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1997〕10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清理整顿的工作部署,市政府要求对全市所有社会团体进行一次普通检查、清理、整顿。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称中办《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法〔1997〕11号,以下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办、国办两个《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