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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若干制度的通知

  (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把深入基层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结合起来,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同代表、委员交换意见,听取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专业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重大检查活动(含检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六)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对一些重大项目的论证以及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征裘 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接受监督,争取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七)逐步建立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制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政府工作的很重要材料,或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
  (八)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政协的其他组成单位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调研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九)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让代表、委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为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一)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人亲自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要建议和提案要亲自办理。各部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由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发。
  (二)各部门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进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给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建议、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各部门对已经答复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抓好落实工作。
  (三)各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应采取走访、座谈、通报情况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上报或书面答复建议、提案的提出人。
  如情况复杂,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答复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的时间。承办部门无法办理的问题,应按级向上级请示。
  (五)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批,有的可列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应由承办部门进行复查。处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重新办理并重新答复。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部门应及时与协办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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