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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若干制度的通知

  (二)对兄弟省、市政府和本市政府以及以市政府领导人名义邀请来渝的重要外宾,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给予适当的礼遇。
  (三)对各地区及市级各部门邀请来渝的外宾,符合中央对外工作总体部署,涉及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可 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来渝一般性考察的外宾,原则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
  (四)提高外事活动质量,尽可能减少礼节性活动,控制宴请的次数和参加的人数。
  (五)避免外事活动的安排过于集中于少数市政府领导同志。
  七、市政府领导人的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报道要注意对内、对外影响。报道安排应纳入外事接待计划一并送市长审定。对于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大外事活动报道稿件需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还应送主要出面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九、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内、外事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力求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工作
  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高度,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经把认真做好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努力拓宽政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渠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府要按规定报告、通报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各部门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可视情况请本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根据会议涉及政府工作的议题,向会议汇报或通报政府工作,认真研究和执行会议作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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