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请示不能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请示应一事一报。
(七)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市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
二、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努力提高办文质量,讲求办文效率。除规章按有关规定办理和办理难度较大的文件外,公文一般应在15日内办复。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有关部门应在10日内答复呈文单位或回复办公厅。
(三)对事先不协商,多头主报、越级请示、主报个人、一文多事等违反行文规则和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作退文处理。
(四)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贯彻执行的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五)切实精减文件。市政府领导的讲话,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一般不再发文件。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以《工作通报》印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行文发布的文件,不另行文。
三、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原则签发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以下审批权限送领导同志签发:
(一)重大事项和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政府规章和按规定必须由市长签发的文件,由市长签发。市长公出时,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属于副市长分管业务范围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核签后由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有关财政、税务、金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物价调整、外事出国、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文件,按照分工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文件和例行批准手续的文件,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行文时,按上述权限审核、签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内外事活动制度
为减轻市政府领导的一般事务性活动,保证领导同志订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