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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若干制度的通知

  (三)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准备50份简要汇报提纲送市政府办公厅,汇报的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召开会议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会议组成人员要服从会议安排,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必须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通知列席市政府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会议设迟到席。供会议讨论的绝密文件,应按规定及时退市政府办公厅。
  (六)对会议决定事项,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及时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检查督办。
  (七)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执行有关会议规定。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会议不召开全市性大会;阶段性的工作总结、部署尽可能如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电话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带头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要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

  为了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市政府各类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规则行文
  (一)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要政策、政策性措施出台、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市政府报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经常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部门发文。
  (二)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委办局,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署,各区(市)县政府可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报批。
  (三)各部门、各地区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越权问题的,可经会签后自行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臻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决定的,应在请示文件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
  (四)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
  (五)属政府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如需要提请市委讨论审定的,应先向市政府行文;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商市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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