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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取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其人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行政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在收到公文当日或次日审签。
  第三十七条 会签公文,主办机关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按公文办理程序送领导人会签。因特殊情况,主办机关直接请会签机关领导人会签的公文,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补办核稿等手续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八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印章应当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长、副市长批准,或者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2.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市政府其他专用章的公文,必须经主管副市长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领导人批准;
  3.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公文,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批准;内容重要的,必须报请市长或副市长批准。
  (二)本市行政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用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的份数为15份。一般公文不要超过3000字。如有附件,且附件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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