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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要求限期报告执行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代市政府起草执行情况报告,在国务院要求期限之前15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国务院各部门对市政府的行文,业务性较强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转发给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部门。
  (五)已全文登报并注明不另行文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转发或者翻印。
  (六)未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翻印或者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转发、翻印或者复印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来文,可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和时间应当准确,除成言语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包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在草拟过程中,必须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的必要性,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机关过去发出的且仍在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等是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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