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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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