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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办发〔1997〕1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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