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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市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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