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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1997〕8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第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人事局长、市计委主作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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