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7)77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市计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乱开口子,切实改善我市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重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结合设立重庆直辖市后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和对象
  凡由公安机关审批的、从市外或本市其它地区迁入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即1995年3月后,新行政区划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等7个区)内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均按现行户口政策和控制机械人口增长计划指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审批的具体对象及审批办法:
  (一)夫妻投靠及随迁人员;年老者投靠子女、亲属的;年幼者投靠父母、亲属的;流动单位或边远高寒地区职工的子女来我市寄养、寄读的;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4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收养14周岁以下弃婴、儿童、孤儿的,按重庆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收养工作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3号)规定办理。
  (三)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以外人员申请在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3号)规定办理。
  (四)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外的人员,因在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购买了商品房屋或经批准自建了房屋且实际居隹该地的申请迁入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补充通知》(重府发〔1995〕226号)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