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并支持市内较发达地区、工商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发资源,亲办一、二、三产业,除按规定免收三年所得税外,其所得利润作为开办单位自不资金处理。
2.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到市内较发达地区开设窗口,兴办工商企业,其地方税的全部和消费税、增值税地方应分部分返还给投资地区。
3.市级各家银行在安排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时,应向仙困地区倾斜,可按照大中型企业点贷的方法,选择一些重点项目纳入总贷盘子,加大对璺困地区点贷的力度;对贫困地区新增信贷规模,要按高于全市平均增长幅度安排;对贫困地区免收二级准备金,并在下达国库券、金融债券、特种存款、重点建设统筹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4.鼓励并支持向贫困地区捐增物资、资金。凡对口扶贫单位向贫困地区无偿赠送物资、资金的,其捐赠额未超过单位所得税额3%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准,其所得税额可税前列支。
(十八)继续扶持初步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温饱标准的贫困县,为了巩固温饱成果,在“九五”期间,对这些地区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帮扶单位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
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出台的扶贫政策,在原管辖的区域内继续执行。
六、增加投入,加强资金、项目的管理
(十九)增加扶贫投入。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增加扶贫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重庆扶贫开发扶持力度的同时,市里按中央投入的20%配套,“两市一地”和各贫困区且分别按10%配套。对应投入的配套资金,各级应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和信贷规模,事先作好统一安排。
地方各商业银行应尽力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贫,并于每年底前将下年安排用于扶贫投入的资金、规模和资金计划分别提交扶贫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等多种形式,大力组织扶贫资金,千方百计增加扶贫投入。
(二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按照中央的要求,应把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同扶贫攻坚责任制和扶贫攻坚任务结合起来,将所有的失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各类扶贫物资等,由市政府统一掌握;由市扶贫领导小组定方向、定原则、定重点,制定分配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并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落实。
(二十一)扶贫信贷资金要用于有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发挥社会效益的项目,两者要密切结合,提高整体效益。扶贫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论证、筛选,按管理审批权限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然后交有关部门评估、论证,最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之外随意另上项目。回收再贷资金的安排,亦应严格照此办理。
(二十二)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开发办、银行、财政工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各级安排、管理扶贫贴息贷款部门的责任心,使贫困户完全享受到政府的贴息优惠。凡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地方,基层银行要提供贷款和贴息的有关资料,扶贫开发部门要根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及时签署意见,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贴息,以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