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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10.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放手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
  五、政策保障
  (十六)继续对全市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对中央和地方近年陆续出台的各项扶贫政策,应保持不变,继续执行。其主要政策规定有:
  1.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2.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3.各级政府要把财政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用于扶贫开发。
  4.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
  5.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本级扶贫贴息贷款的规模及资金,使用期限有到5年回收的贴息垡,应贴息再贷,并按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安排项目。
  6.对有能力承贷扶贫资金的贫困户,承贷1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免去经济担保,不允许以新贷款抵原有贷款。
  7.根据扶贫开发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
  8.贫困县县办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承贷扶贫信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9.发达地区、对口部门和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到贫困地区、兴办和联办种、养、加开发性项目,只要扶贫效益好,当地掌握的扶贫资金可予以配套支持。
  10.允许并支持异地开发。每年可集中一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异地开发。发达地区要为异地开发的扶贫企业在土地、税收、工商、城管、能源、治安及其他配套设施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和切实保障,减免费用,银行应配套支持解决其流动资金。
  11.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12.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
  13.围绕扶贫攻坚搞好培训工作。中央培训国定贫困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市、地(市)两级重点培训贫困县的乡、村干部,贫困县培训农民技术骨干。其培训经营按中央规定的比例,由财政解决。
  14.增加大学、中专对贫困县定向招生比例,在收费上给予照顾。市属大学、中专应拿出部门计划对贫困县定向招生。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所需专业人才,在分配向招生专业和录取新生时,应尽量予以照顾。
  15.委托有关大学为贫困县举办大专培训班。对农民的培训,除依靠各地扶贫培训中心做好实用技术的推广、传播外,还要组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供销等部门,充分发挥其职业中专的作用,为贫困县成建制培训不包分配的农民技术员。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经费,设立扶贫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
  (十七)经研究决定,除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各项扶贫政策外,结合我市实际,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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