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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下放企业所欠1993年前的国税可挂帐缓缴;所欠的1994年至1996年的国税,补缴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1996年底前欠缴的地方税全部予以豁免。以直缓免手续由下放企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
  (三)对国有下放企业实行兼并、破产的,可享受市属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申报工作仍归原市级主管局负责办理,由所在区具体组织实施。金融机构要用好用活国家对缺管道乏兼并、破产条件的国有困难下放企业的相关政策,可对实行下岗分流、进行再就业工程的国有下放企业给予减免贷款利息的优惠。
  (四)下放企业短期贷款的担保关系,到期后自动顺延保持三个月;中长期贷款的担保关系可维持半年,在此期间内要重新落实新的担保人。下放企业如在半年内需要进行破产的,应先处理好原担保关系,重新落实担保人后,才能依法申报。
  (五)国有企业下放时,其资产随企业划转到区,由区国资部门统一管理;集体企业下放时,其所占用的联社资金随企业划转到区,由区相关部门管理或代管。
  (六)企业下放后,市财政应继续在周转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给予必要的扶持。原由市财政贴息、银行贷款发放职工生活费的国有困难企业,下放到区后由区财政贴息,原贷款银行继续贷款。
  (七)下放企业正在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新建、在建项目的原有资金来源及数额保持不变。
  (八)企业下放后要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其中,国有下放企业可享受渝国资管〔1995〕101号文件的若干优惠政策。
  四、含有下放企业的专业公司的有关问题
  (一)市级主管局所属各专业公司不属此次下放对象,但经主管局、区和专业公司三方同意的,则可下放到所在区。
  (二)专业公司离休干部的养老金和医疗费,按各专业公司的实际人数由市财政审核解决。
  (三)专业公司已参加统筹投保的,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保部门按月发圹;未参加统筹投保的必须尽快投保(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专业公司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及养老金不足部分(生活补贴、非统筹部分、企业工资和事业工资差额等)在全国统一办法出台前,由市劳动局确定基数,市屠政逐户核定、适当补偿。
  (四)对专业公司在职职工采取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办法,享受国发〔1994〕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二是由区接收一批,区、公司、本人三方自愿的,可由区相关部门接收。三是自谋职业一批,职工经本人申请,愿自谋出路的,可比照国发〔1994〕59号议会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的经济补偿,其经费来源由公司自筹性安置的经济补偿,其经费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四是下岗培训储备一批,这批人员可进入即将组建的各主管局再就业中心,培训期间由公司发给生活费。五是转轨变型、从事生产经营安置一批,即由财政贴息、银行贷款,以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各专业公司的所得税冥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五)各专业公司要积极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可享受渝国资发〔1995〕101号文件的若干优惠政策,市级主管局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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