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
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府发〔1997〕53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现将《重庆市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委发〔1997〕1号文)中“凡1982年全市进行工业调整时上收的企业原则上不放给区市县”的精神,现就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企业下放工作
(一)企业下放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划转,而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权流动和重组的重大举措,最终要把这批小企业推向市场。这样,既有利于扩大区市县经济总量,又有利于市里集中力量抓大扶优,从而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市级各主管局和区要按照渝委发〔1997〕1号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搞好企业下放工作。
(二)在企业下放过程中,市级各主管局和区都要坚持改革、发展和平稳过渡的方针,加强对企业下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共同作好下放企业职工的思想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要做好相互的衔接工作,使企业下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进行。
二、下放企业的界定及范围
(一)凡1982年全市工业调整时上收的全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现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属此次下放对象。市级各主管局和区无权擅自决定保留或拒收下放企业。
(二)下放企业由所在区接收。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地的下放企业,由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区接收。下放企业的党群关系随企业下放到区。
(三)下放企业的人、财、物基数以1996年12月31日为准。
三、企业下放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下放企业所欠市财政历年借款实行挂帐,区别处理;欠有部门的各种规费(包括管理费)原则上豁免,未豁免部分经由市工业经济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划转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