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7〕50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为了把有限的扶贫资金管好、用好,根据中发〔1996〕1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扶贫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支援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等。
二、扶贫资金的管理和安排,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权力、任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所有扶贫资金一律由各级政府掌握,责成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定方向、定重点、定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三、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应根据扶贫攻坚任务和扶贫攻坚计划,按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原则和分配办法,会同同级财政、金融、计划、民宗等部门制定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各级财政、信贷等资金管理部门,要按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安排和分配,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扶贫资金的投入,要坚持围绕尽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这个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贫困乡、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在具体投向上,不同的扶贫资金又有所区别: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帮助贫困地区修建乡、村公路,建设基本农田和解决无房户住房、人畜饮水、地方病、扫除文盲、农民技术培训、科学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低产田土改造,修建小型微型水利,发展农村通讯、畜牧业、经济林,解决贫困户人畜饮水等问题;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效益好、能还贷、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其中当年安排的扶贫贷款,70%以上要用于种养业(其中50%主要用于支持特困乡的贫困户发展支柱产业),30%以内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收回再贷的贴息贷款,用于种养业和加工业的可各占一半。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的资金,积极帮助和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六、对各类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