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
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通知的通知
(重办发〔1997〕25号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全部取消,同时废止教育设施配套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调配费、自来水立表费。
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根据国家和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地区名称相同或不同但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三、凡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收费。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对以任何理由顶着不办者,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的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蛟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和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