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办公厅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7〕7号
文件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
(渝委办发〔1997〕11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前,我市市和“两市一地”及各区市县党政群机关普遍超编,为防止机构编制继续膨胀,确保全市各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重庆直辖市的顺利建立和平犰过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持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冻结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停止补充人员。从现在起至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以前,市和“两市一地”及各区市县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含控编数、下同)、领导职数继续冻结。继续停止办理党政群机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事宜。原则停止使用空编,停止从企业和其人事业单位调进人员,个别确因工作急需,只能在机关之间调剂解决,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委会审核同意使用编制后方能调入。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涪陵市和所辖枳城区、李渡区以及永川市、綦江县要保持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相对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编单位庆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选用,确需补充人员的要从严控制,须经同级编委会同意后,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择优录用。已经完成机构改革试点的永川市、綦江县如需调整完善已实施的方案,要严格按审批程序上报,经批准后进行。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和推广机构编制制管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和建立机关编制约束机制的新形式,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机构编制管理要继续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审批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和“两市一地”以及各区市县凡增设或调整党政工作部门,增加行政编制等事宜要专题报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各经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由上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同时,为保证我市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遵守纪律,不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更不要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各种手段进行干预。凡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下发的领导讲话凡涉及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等方面问题的,必须符合中发〔1993〕7号文件精神,并事先征得编制部门的同意。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抵制,真正做到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