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市委、市政府再次重申,各地要保证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钱收物。凡是中央和省、市已宣布取消的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一律不准恢复或变相恢复;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出台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和下放集资、收费审批权限;一律不准层层加码;一律不准平调、挪用集体提留和统筹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管理的制度建设,坚决遏制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势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严禁乱塞项目和层层加码,并继续执行农民负担“双向控制”,每年定额增加人平不超过3-5元的规定,以使农民定项限额内负担的比例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下来。同时,要积极推行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提贸统筹费的办法。要认真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各地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将监督卡填发到每个农户,并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做到凭止收费,严禁在负担监督卡以外另外收费。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预决算及收支专项审计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或限期整改。农民承担的提贸统筹费是集体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加以管理和使用,不得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混淆和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各地要坚决纠正按人头、田亩平摊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和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应由经营者交纳的税费转嫁给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各地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在农村的集资,除教育集资必须按照《
教育法》的规定,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外,政府和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不得向农民集资。农民在村社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可以提交村民大会计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由群众自愿筹集。在农村开展的各种服务、保险、合作医疗和报刊订阅,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求。此外,各地还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求。此外,各地还应坚持罅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做好对贫困户的科费负担减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