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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委发〔1997〕9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为了切实搞好我市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发〔1997〕6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继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市经济工作中关系全局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度具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把我市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

  1997年是重庆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也是实施农村经济发展“一年起步、五年振兴”的奠基之年,抓好今年的农业的农村工作,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目标任务。1997年,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奔小康统揽整个农村工作,突出“两个转变”,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主要奋斗目标是:农业增加值实现310亿元,增长3.5%;粮食总产量1186万吨,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1660元,增加230元;乡镇企业总产值1344亿元,增长25%;解决110万人的温饱问题;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二、加快粮食流动体制改革。国有粮食系统是粮食经营的主渠道,要通过改革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按照中央关于“一主多铺”的原则,在坚持以粮食部门经营为主的同时,农业、农垦企业等经批准可以直接参与粮食的收购、加工,实行一体化经济;支持以粮食为原料的饲料、酿造、制药等行业的用粮大户到产区采购粮食,并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联合、合作从事粮食的加工和购销。粮食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挂帐分开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要求,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定购粮食要按定购价格收购,议价粮食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拒收、限收,不准压级压价,不准向农民打白条。粮食收购资金要保证及晨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市和区市县要按比例补足,由粮食、财政、物价、农业、计划等部门组织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小组,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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