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的通知
(重府发〔1997〕19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广泛有效地吸引外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外商投资企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计划、收费方式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一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被查询的财政、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到十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法定程序实施,并使用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款收据。
外商投资企业对罚款等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单位不得因此而加重处罚。
四、未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集资。经批准确需向其集资的,应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的原则,并由集资单位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以维护其所出资的所有权和保证应有的收益。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审计以及收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种专业性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照章办事。实施检查的单位必须出示检查依据。在检查活动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禁止收取费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企业负担监督员,建立《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登记卡》。凡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和检查,一律衽登记制度。监督员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从本企业推荐,由市级监察机关和同级经贸委联俣聘任,并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