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实行以商检机构和进口设备企业组织技术力量共同检验的,以及外商投资的资源开发、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高科技产业及出口额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其商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在此基础上商检费用一次超过5000元上的部分按80%计收。
(四十八)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帮助其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主协办理普惠制签证。
(四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作价出资或委托外方投资者进口的机器设备和零部件,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商检机构应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鉴定。
(五十)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商检机构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提高产品质量,推行贯彻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认证。
七、人事劳动
(五十一)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一样,积极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十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五十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我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入(转入)或借调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八、矿产资源开发
(五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有的优惠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规定区域勘察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5年内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呼于10年的可在2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