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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三十七)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三十八)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货物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办理许可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进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向市外经贸委申办;不须办理许可证的,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三十九)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其进口物资到货日期一律延长半年,为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上述延长宽限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仍执行不完的,可按国家规定继续延长宽限期。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进口的特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减,免税,由海关总署审批。
  (四十)1996年4月1日前纳入国家市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对以上两类项目分别低于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可享受减半征税,在规定期限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宽限期。
  (四十一)国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继续享受全免的优惠政策。
  (四十二)残疾人专用物品进口仍可享受优惠政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品进口优惠政策仍以保留,免税手续由海关总署审批。
  (四十三)国务院已批准的小轿车或其他车辆(如轻型车)以及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与差别税率挂钩的规定“九五”期间仍然有效。
  (四十四)“九五”期间继续执行对民航系统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对航空工业总公司生产干线飞机进口所需物资,安国务院1995年已核准的进口额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十五)对经国家交通部及有关工业主管部批准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专用设备继续执行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自用物资额度核定管理,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全额返还。
  对重点农业、重点工程、重点产口、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对被海关列为信得过企业,海关予以方便手续,优行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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