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和商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从第4年开始按市定标准减半计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
(十九)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垢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政府批准,可执行最低地价,出让金可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或土地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免缴。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或土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在15年内不作调整。
(二十二)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举办的生产企业在不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前提下,免缴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并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可申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中方仍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例,确有困难的,还可申请批准降低出让金比例或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安居、广厦工程建设需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公路建设附加费、菜地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
从事高等级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在公路沿线、港区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在高等级公路、港口、码头附近城镇有一定条件的,以优惠价格划出部分土地供其开发和使用。
(二十四)中方企业产权或经营权被境外法人承租并注销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依照土地审批权限出让或划拨给承租企业使用,由承租方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保留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全员承租或只租赁中方企业生产经营权的,其土地使用权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中方企业出租给承租方,出由租方(或合同约定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享受我市安居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改善中小学危房改造基金、水电集资费等。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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