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支持风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
3.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为盘活资产尤其是房地产资源而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其他新型室内市场。
(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1.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对境外投资者收购、兼并内资企业、既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2.资金到位好,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继续追加投资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经营国家许可的其他行业,实行综合经营。
三、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我市境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在国内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含外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按需要开立1至2个结算帐户,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开立2个以上的结算帐户。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所筹措外汇贷款可以结汇成人民币在国内支付原材料和设备款项。也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偿还贷款。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自由汇往境外。其分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可持企业董事会决议、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并右以自由汇往境外,也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十四)外商的意向性投资贷款凭投资协议可开立3个月时限的临时外汇帐户,如因特殊需要可继续展期。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可以保留现江存入外汇结算帐户或偿还外汇贷款,也可以在外汇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十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生产所需部分流动资金,我市各银行可按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
四、土地和房产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在我市获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的,应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含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属自行开发的,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属委托代为开发的,除一次性缴纳开发费外,并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科、教、卫事业以及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