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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额,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四)其他税种的优惠:
  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或投资于其它高等级公路建设。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分别免征10年和3年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坡、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5.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3年的农业特产税。
  6.从事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外商投资企业,按3%的税率征收牧业税。
  7.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工商登记
  (五)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外大财团、大公司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开协分支机构。
  (六)鼓励外商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市投资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经政府许可,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七)鼓励外商投资者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我市内资企业。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么营企业同外商合资、合作;鼓励海外留学生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投资办企业,并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九)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资产合理流动:
  1.支持资金到位好的企业和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开办子公司。鼓励其与内资企业联营,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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