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在国家批准的经营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生产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8.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咱一级贫困地区投资于农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税额15-30%。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举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市财政集中全额返还外商。
(三)出口退税和超税负返还的优惠: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税务机关应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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