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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
 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府发〔1997〕15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为适应重庆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省市来我市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年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科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各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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