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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固定
 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10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现将《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室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含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下同),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提高投资效益。
  二、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
  (三)编制初步设计上报审批;
  (四)进行开工前审计或资金来源审计验证后批准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业主制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施单位编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控制项目概算、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项目总概算、项目资本金及建设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作专章报告,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五、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项目概算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中不得超概算,如确因工程设计需要,突破原批准概算达到10%以上的,必须报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重新审批。否则,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六、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编制的项目概算,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辅底流动资金分别列出。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动态投资部分的投资价格指数按6%计算。建设期利息、汇率、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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