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授权原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税后利润、股票上市或非上市溢价发行收入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可作为资本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家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工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五、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规范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就资本金矫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出资方;
2.出资方式;
3.资本金来源及数额、比例;
4.各出资者承诺出资的资本金认缴进度的文件;
5.业主自有资金的资信证明材料;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材料。
对于内容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七、对投资项目概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项目,其资本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八、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