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9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货币形态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收益、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可用于投资项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