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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实施。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由管理机构编制改造计划,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有关区市县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报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其建设方案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实施。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到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管理的,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验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产要移交手续:
  (一)符合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
  (三)交纳1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市政工程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所在地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逐步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二条 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杆、塔,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条件下,可安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背街僻巷30米范围内无道路照明设施,又无杆、塔利用的地方,可在建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权属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来源:
  (一)市和区市县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市、区市县政府财政按建设计划项目投入;
  (二)已建成的市、区市县道路照明设施需提高档次改变光源、改变灯型的改造资金,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筹措;
  (三)厂矿或者其他单位自建自管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叛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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