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知
(重府发〔1996〕130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现就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含车用发动机、进口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含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按职责对军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管理实行一车一证(《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制度,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7-93)和《摩托车大气污染行排放标准》)GB14621-93)。
四、机动车生产、销售单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持有副省级及其以上城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的,可申请免检),经市环保部门认可并取得资质认证的监督检测机构按国家规定的评定方法测试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发给《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未达标的,不得销售,市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移动证、临时牌照或入户手续。
五、在用机动车年检时必须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方可通过年审。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次检测未达标的,市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车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经复测达标后,发给合格证;未达标的,必须到挂牌治理点进行治理。
六、市公安部门与市环保部门应做好机动车路查、抽检工作,对检测未达到污染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冒黑烟的机动车,应责令停止行驶,限期治理,经复测合格后,方能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