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电车电杆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车电杆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
 发布,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车电相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车电杆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电车电杆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共电车公司负责电车电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专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电车电杆及其线网走郎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电车电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电车电杆使用单位负有共同维护电车电杆安全的义务,必须服从电车电杆的安全管理、志业管理和规划管理。
  第五条 使用电车电杆,按下列安全标准使用线网走廊:
  (一)电车公司沿道路任意一侧架设馈线不超过4对,对地高度不低于8米,架设触线不得超过4对,对地高度为4.4-5.7米,并在适当位置架设相应的附属设施;
  (二)电力部门可沿电车馈线道路另一侧架设10KV高压线一组,对地高度不低于10米,低压线不得超过一组,对地高度不低于9米,过街线对地高度不低于9米;
  (三)电信部门可沿道路任意一侧架设集束电缆,对地高度不得超过5.5米,过街线对地高度不低于8米;
  (四)广播电视部门可沿道路任意一侧架设集束电缆,对地高度为6-7米,过街线对地高度不低于8米;
  (五)城建部门可沿道路两侧架设路灯绝缘线及相应的中灯设施,对地高度为7-8米。
  第六条 因电车电杆的主度不够,影响有关使用单位不能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网线走廊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统一协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临时走廊。
  电车公司应当结合技术改造,逐步更新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电车电杆。
  第七条 为了保证电车电杆的安全使用,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公用设施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使用电车电杆,确需使用的,应向电车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电车公司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市公用事业局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在电车电杆上架设或者改建线网设施,都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报市公用事业局审核,同时抄送电车公司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