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6〕116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