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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92号令发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统一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标准化、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以下统称代码),是指按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号,它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领取代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是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代码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代码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代码区段;
  (四)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
  (五)建立代码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六)代码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各自行政辖区内有关代码登记和发放码证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发政、编委、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代码推行及应用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代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济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渝机构;
  (五)国家规定由外经、民政等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渝机构;
  (六)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机构。
  第六条 申领代码,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市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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