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

  (二)拟订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预案和破产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工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事前做好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资产和负债、职工等基本情况及分类状况);
  (二)破产后重组方向;
  (三)分流人员的途径及数量;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至法院正式立案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至法院正式立案前,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通过处理产成品等方式筹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二)法院立案后至宣告破产,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法院同意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职工生活费由就业服务机构或同级财政借支,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借支。
  借给职工的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从处置破产所得及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归还。
  第九条 企业宣告破产后,在职职工的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凭有关手续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依法领取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破产财产处置后,清算组可以按上年全市职工人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并结合工龄长短适当划分档次,计算安置费,按职工分流去向划给接收职工的单位;失业职工,划给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谋职业者,办理手续后,发给本人。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失业期间,自找单位就业的,经失业职工与接收单位协商同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将失业职工的就业安置费交付接收单位,办理录用手续后,也可将本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拨付接收单位。
  失业期满仍无法从新就业的,如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可依法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第十条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企业在职职工自行或由企业协助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调动工作的,在清算时,清算组可将职工应得的就业安置费拨付接收单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