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重府发〔1996〕14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加强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系缙云山脉云风寨至嘉陵江温塘峡一带地段,面积1400公顷。
二、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是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重庆市林业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定,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内基建、环保、消防、治安、旅游服务、经营摊点的日常工作,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庙宇、古迹及人文景观。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当地政府和市、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庙宇、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自然保护区界标,必须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
四、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的报批,首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棣和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自然保护区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改建住房,不得破坏、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其建筑方案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自然保护区内架设线路、设立无线电差转站(台)、铺设管道、开辟道路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