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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2.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医院(含中医院)按时报区市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杳。
  (三)调整医疗收入结构,增设提高部分医疗劳务项目收费标准,降低CT、核磁共振、碎石机等项目收费,实行等级医院收费。
  1.增设诊疗费和护理费:门诊疗费每人次乡镇医院1元,区市县医院2元,市及市以上医院3元;住院诊疗费每每天乡镇医院2元,区市县医院3元;市及市以上医院4元;二级护理每人每天3元,三级护理每人每天1元。
  2.调整医疗收费项目,对1989年以来未调整的收费项目参照近几年医疗卫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适当上调;对1992年已调整了的医疗基础上按30%左右上调(挂号费不再调整)。
  3.核磁共振检查费下调150元,碎石机下调250元,CT平扫下调18元。
  4.按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凡医疗卫生服务的收费,要根据不同设施条件,医疗技术水平拉开档次”的精神,实行等级医院收费。
  (四)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增设的门诊、住院诊疗费中提取5%建立医学科学发展基金,集中用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提高我市总体医疗技术水平。
  (五)按市卫生局、中医局、财政局重卫财〔1990〕124号文件要求,继续建立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
  (六)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兼顾公平与效益,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各医院可以从增设诊疗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40%)用于发放活动工资、集体福利及医务人员劳务补贴。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医护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做到辨症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八)按照病情需要,确定护理等级,执行护理质量标准。
  (九)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目的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照《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十)凡执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在渝各医疗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检查。
  我市医院医药总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是1995年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成立专门班子,广泛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在渝各医疗单位从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1995年12月份的全市医药费总收入与1994年12月份相比,递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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