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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83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靠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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