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重府发〔1991〕153号文、重府发〔1994〕36号文的规定,切实保证和落实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的必要经费。
(四)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区市县政论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市容整洁一条街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路、树、房、灯、牌、线、桥、栏、站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洁。涉及整洁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整治和日常管护。对拒不进行整治的,区市县政府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管理制度:
(一)报告制度。涉及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的有关部门和街镇,每半年须向当地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所分管的工作情况,各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每半年向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二)部门督办制度。各级城市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街镇应加强对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检查督办;可采取发督办通知书的形式,促其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三)考核奖惩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街镇履行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城管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奖惩。
八、在市容整洁一条街范围内人事下列活动,应严格控制,确需办理,应先征得同级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然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一)封闭、改造、装修临街楼房阳台。
(二)在街道两侧搭建临时建筑物。
(三)在人行街道设置报亭、售货亭、停车点、修车点、洗车点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四)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张贴栏、广告栏、报栏、宣传栏、招商牌匾、路标、路牌等设施。
(五)义务性宣传、咨询、便民服务、有奖或福利奖券发售等临时性占道。
(六)旧城改造施工、早夜市摊区(点)设置。
九、对在市容整洁一条街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监察队和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按原有关规定处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容整洁一条街容貌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