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规定及标准
(重府发〔1995〕191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为巩固市容整洁一条街的建设成果,加强和规范市容整洁一条先进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区市县城区范围内命名的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安排、分工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管护的工作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一致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工作。
主管市容整洁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各级规划、城建、交通、园林、建管、房管、公安、工商、财办、公用、电信、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重府发〔1994〕36号文的分工,积极配合搞好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工作。
四、对命名的市容整洁一条街,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标准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复验。根据检查复验情况,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维持或者取消原命名的决定。
五、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车行道、人行道平整,排水通畅。
(二)沿街园林绿化整齐美观。
(三)临街建筑物外观整洁,与街景协调。
(四)各类市政、环卫、交通、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管护有序,整洁完好。
(五)各类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管线、交通护栏等设置规范整洁,分布走向合理安全,不碍市容。
(六)环境卫生良好,定时清扫保洁,管理严格。
(七)市容整洁一条街为主干道的,不允许摆摊设点。
六、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市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规定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加强对辖区内市容整洁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