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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承担社会职能不多的一般中小型企业,原则上应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已建成的股份公司,也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监管条例》和渝委发〔1994〕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多形式调整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一)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的企业实行按33%上交所得税后,财政列支返还55%的办法,作为对试点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其它试点企业要视其技术改造、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重庆市财力承受能力,在面上企业实行所得税上缴后,财政列支返还15%的基础上,加大返还力度,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试点企业整体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按比例增资时,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作为国有股增资;不能同比例增资时,可作为企业对财政的负债(基准利息或低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
  (二)对试点企业所得税后国有资产收益,1995年全部留在企业:1996年60%留在企业,另40%用于建立重庆市结构调整基金或留在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或企业对财政的负债,其财务处理与上述第一条相同。
  (三)鼓励和提倡债权转股权。试点企业应积极清理负债,主动与有长期业务往来、应付债务较多的企业协商,在改制时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主管局要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将系统内的负债转为股权;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应探索在本市试点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相互交叉持股的办法;大型企业跨行业、跨系统的债权转股权由市政府或市企指委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已决定企业对各投资公司由市机动财力贷款形成的负债转为各投资公司法人资本金,在企业转制时财政和各投资公司要主动配合,同试点企业一道积极落实。
  (四)鼓励试点企业走兼并扩张增资的道路,试点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经各专业银行市分行批准,在承担债务的基础上,实行豁免老贷款利息、本金停缓息政策,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注入。
  (五)大力提倡职工以持股会形式参股,试点企业工会要发动和组织职工参加持股会,制订规范的持股会章程,并持企业工会证明和职代会决议,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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