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5〕187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1994年4月,市委、市政府以渝委发〔1994〕7号文件发布了《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一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快。根据国家、省有关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一年来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试点企业肩负着先行一步,探索经验,突破难点的历史重任,所有试点企业应全面、准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内涵,党、政、工主要领导必须亲自主持试点工作,发动全体职工参加试点,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四项特征和“三改一加强”的要求,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工作中要按照《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国经贸企〔1995〕242号)要求,积极认真制定好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环节是实行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在帮助、指导企业试点和同时配套改革方面,认真解决企业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庆市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按规定时间完成涉及试点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和承接企业分离社会公益性职能的试点,积极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走向市场竞争中面临的过度负债,富余人员多、办社会等历史问题,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因企制宜,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试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要以《
公司法》为准绳,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可分别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我市重点、骨干大型企业,可按母子公司关系改组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权经营,并成为授权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以实物、工业产权或出资等形式组建自己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还可以对其它企业参股,并依法行使向其子公司委派股权代表、选择管理者和取得投资收益三项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由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的要求,对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向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对不具备成立集团,又承担了较多社会公益性事业,而在短期内不能移交地方政府或社区管理的大中型企业,可以选择实行将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承担合理债权的债务的前提下,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成为改制后公司的主要投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投资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原企业按《监管条例》规定,接受市政府授权机构的监督,并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待条件成熟,再在整个企业实行整体改制。